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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装修等三类行为 个人最高罚 5 万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6-08-09 18: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周夕又)昨(8)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官网获悉,《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草案》对历史建筑物的认定、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9月3日。三类行为个人最高罚5万

《草案》明确,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同时,对不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三种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草案》要求,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禁止六类影响安全景观行为《草案》明确,禁止六类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包括擅自在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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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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