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毓蔚)在5月31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修订后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建立了一整套贯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全过程的人大监督审议机制。《条例》于2017年2月24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进一步落实城市规划建设
新管理要求,完善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形成完备的城市规划法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遏制随意干预城市规划的现象,规范行政权力,《条例》建立了一整套贯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全过程的人大监督审议机制,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此外还规定,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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