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遇到了李鬼!“朝阳大力神”轮胎和“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竟然并非同一款产品。前者的厂家拥有注册商标“朝阳”,而后者出自一家在辽宁省朝阳市注册的公司。从商标、字号到包装、域名,两者都出现了近似甚至雷同。
“朝阳”品牌控制者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策公司)认为对方是在“傍名牌”,一纸诉状将朝阳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朝阳中国公司)、注册于辽宁省朝阳市的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神公司)及其在无锡的分公司、成都销售商陈先生告上法庭,分别向三家企业和成都销售商陈先生提出人民币500万元和50万元的赔偿,要求朝阳中国公司立即停用“朝阳”、“大力神”字样的企业名称,大力神公司、大力神无锡分公司在“朝阳”二字后加上“市”字进行规范使用,并停止其他一系列侵权行为。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此案后,已8月31日和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长达两天之久。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记者 周茂梅
此“朝阳”非彼“朝阳”
中策公司的涉案产品,标签贴纸上标有“朝阳”商标,外包装纸上印有“朝阳轮胎”中文、“CHAOYANG TIRES”字母。
而大力神公司的涉案轮胎产品在外包装纸贴标上均未标注商品名称,但正中标注“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字样及“CHAOHUANG”商标中的部分图案。轮胎外包装纸上还重复出现了“chaoyang-tire.cn”域名。
字号、商标、域名、包装出现近似
原告指出,三家被告公司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朝阳”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原告知名商品朝阳牌“大力神”车胎的特有名称“大力神”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放大使用在包装装潢、网站宣传资料上,造成了混淆,误导了公众。
而被告则认为,“朝阳”是公司注册地址,且他们未使用“朝阳”二字作为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此外,被告坚称“大力神”不是特有名称,使用这三个字的轮胎厂家有二三十家。
原告称被告将其注册商标“CHAOHUANG”拆分、改变排列方式使用在商品、网站上,并将其变形,突出其中的“ANG”,与“CHAO”结合使用,使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造成混淆,构成了商标侵权。
对此,被告认为,他们对于商标是合法使用。被告称,“CHAOHUANG”商标于2007年9月注册,经过了工商局的认可,而图案有明显差距。同时被告还辩称“CHAOHUANG”商标拥有者朝阳中国公司是香港公司,与原告不构成竞争关系,而“CHAOHUANG”商标实际使用者大力神公司和大力神无锡分公司与朝阳中国公司只存在商标授权关系。但原告随即指出三家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叠。
朝阳中国公司注册的域名china-chao-yang.cn等多个域名、大力神公司注册的域名chaoyang-tire.cn与原告二十年前注册的chaoyang.com主要部分相同,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CHAOYANG”类似。
原告认为这是不正当攀附原告域名的声誉。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他们是根据“朝阳市的轮胎”的概念设置的域名。此外被告还称,由于他们的商标历经多次变更,为了确保品牌延续性,他们才注册该域名,并非傍名牌。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公司的电动车专用内胎的包装盒,在整体设计、布局、颜色图案和文字的组合方式上与原告上述包装盒近似度非常高,而取得自己拥有包胎纸等外观专利,而被告公司使用的外包装纸的样式和花纹与之一致,黑红色菱形块状中间印制“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文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否认了原告的指控,称包装是他们自主设计的。“消费者买轮胎时主要看合格证上面标注的信息,我们的合格证和对方的非常不一样,足以区分。”大力神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先生补充道。
被告是否有“傍名牌”恶意
“朝阳”轮胎的商标持有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朝阳中国公司、大力神公司、大力神无锡分公司的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属于恶意,其存在“傍名牌”的恶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均予以否认,称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我们前前后后参加了20多次展会,期间多次和原告同台,如果真的有‘傍名牌\’的恶意,为什么要自己站出来呢?”被告代理人许先生称,他们担心销售商将两家混淆,还专门进行过解释,在官网上也有相关告示。由此许先生觉得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不诚信”、“恶意”,不正当竞争也“无从谈起”。
对于产品知名度,原告称,从2012年至今,自己在全球轮胎75强排行榜中稳居第10名、中国内地轮胎企业之首,以“朝阳”品牌为代表的系列轮胎产品曾被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授予轮胎优势品牌奖。但被告在庭审中并不认可。
500万元索赔是否合理
“现在在辽宁省朝阳市或者辽宁省朝阳县注册的轮胎空壳公司有很多家,可以说,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行业内多家公司模仿,傍朝阳商标的现象现在非常严重。”原告称,被告公司“傍名牌”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多方面的,形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据此索赔500万元。
为了证实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委托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赵国昌进行了评估,并在庭审中申请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说明情况。赵国昌向法庭分析表示,据他们“大数据”模拟计算的结果,2013年到2015年,被告给原告带来利润损失合计535万余元。
用数据是否能客观地模拟经济损失?对此,被告提出了质疑,认为专家不了解一线销售情况。“江苏省路况好,对轮胎的磨损程度更小,轮胎使用寿命长,销量自然会低一些。”大力神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先生说。此外他还表示,最近一两年江苏市场出现了许多小企业,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而且多地出台政策规定要对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淘汰,这会影响到销售,“而安徽的政策可能会比江苏宽一些”。
赵国昌教授承认,模型里确实没考虑路况和政策因素,也没考虑到小企业给两省带来的冲击是不同的。但他坚称,既然未被侵权的产品在两省的销售额增幅呈现出一致性,那么就能够表明结果不会受到这些因素影响。
庭审中,对于原告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被告予以驳斥,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两天公开开庭审理,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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