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资(借款)户:
2016年2月15日,我局办理成都梁益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来,大部分集资(借款)户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核对集资(借款)情况,但尚有部分集资(借款)户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为依法惩处犯罪分子,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借款)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月内,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股额证(股权证)、收据等,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经侦大队三中队报案。未按时前来报案人员,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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