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公共图书馆法、刑法修正案(十)、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施行、时隔24年后经过三次审议后通过。针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哪些修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4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综合新华社)
现象
网商平台有的商家虚假宣传恶意刷单
帮他人刷单删差评将受严处
杨红灿介绍,“双11”即将到来,每年随着这些网络节日的到来,网商平台也通过这样的一个时间点进行集中的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这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一面。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发现,有的店交易量没有那么大,就采取恶意的刷单行为。工商总局对于网络上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关注,每年在此之前,都是先约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要求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允许从事违法行为,欺骗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杨红灿说,一年一度的“双11”来临之际,刚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这对于规制相关问题是有帮助的。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9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现象
想买“康师傅”,却买成“康帅傅”
“傍名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想买康师傅,结果却买成了“康帅傅”。想喝一瓶“娃哈哈”,拿到手的却是“娃恰恰”。这种故意和他人品牌混淆的行为也在新修订的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关于混淆行为,就是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概念,将 “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
此外,在不正当竞争中出现的商业贿赂也被重点规制。杨合庆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如果其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
现象
买机票或火车票时遭遇搭售现象
企业搭售不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前,曾有媒体曝出在一些平台购买机票或火车票出现搭售商品的现象。但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有关搭售问题的条款,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针对发布会上记者的提问,杨红灿表示,涉及到搭售的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允许的,也就是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这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介绍,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一些旧版法律中的规定,转到了其他法律中,比如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规制,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比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对搭售做了相关规定,“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消法中做了明确规定。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成都商报记者提问:
在线支付平台互不兼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
对互联网领域竞争采取审慎包容态度
此次表决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一条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对此,成都商报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之前发生过‘3Q大战’,现在也存在一些在线支付平台互不兼容的行为。那么这种互不兼容的行为是否也是一种恶意不兼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来判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恶意不兼容呢”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制。互联网这类行为的特点,就是利用技术的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妨碍或者是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这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不利的。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也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的与非法的问题、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杨红灿说,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会综合地考虑技术的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综合地做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判断,确实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相关的部门,广泛地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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