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交管局通报了成都市今年超标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案例及近3年来的数据,近3年来,超标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死亡总数的59%,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受伤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受伤总数的31%。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法原因是:侵走机动车道的占总数的25.6%;逆行占总数的20.6%;闯红灯占总数的18.3%;不按规定让行占总数的13.5%,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占总数的78%。
对部分典型事故,事故预防处理处交通事故预防科民警周康华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这些教训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一
醉驾逆行发生事故死亡
超标电动自行车负全责
2017年4月20日晚,任某文饮酒后驾驶川AAJ29××号倍特牌电动自行车沿红星路南延线左侧辅道由北向南逆行。23时42分许,任某文驾车行驶至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金融城下穿隧道(进城方向)主道出口处路段,驶入主道逆行与相对行驶李某驾驶的川A6L5××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文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车辆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文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4.0mg/100ml,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民警分析
任某文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任某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任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违反交通信号发生事故
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主责
2017年6月18日凌晨,吴某利驾驶川AP3N××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由战旗东路方向往青华路方向行驶。5时47分许,吴某利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与二环路西二段交叉口处,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遇龚某英驾驶川A2186××号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由清江中路方向往清江东路方向驶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龚某英受伤。龚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20日死亡。经调查:龚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利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民警分析
龚某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吴某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龚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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