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10日,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司机停车后开车门,撞倒从旁边经过的电动自行车致骑车人重伤,司机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90余万元。
据悉,李某驾驶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打开车门,遇陈某骑电动自行车从旁边经过,小轿车的车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倒地受伤,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62万元,保险不足的32万余元由李某自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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