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企业,在多家银行贷款,这种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已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6月1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机构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一企业实施联合授信,以防控风险,优化信贷资源。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附则,其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据了解,对于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于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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