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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一印刷厂暗管排污 4名负责人获刑

来源:四川日报 2018-06-04 15:29   https://www.yybnet.net/

庭审现场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听到审判长的有罪宣判,舒某甲等4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6月1日,因为犯污染环境罪,成都市武侯区某印刷公司及公司4名负责人分别被武侯区法院判刑。当天,成都市武侯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武侯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过程。旁听庭审某印刷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显影液进行显影的制版工艺进行印刷生产。2017年2月,因为该公司将没有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区雨水管网中,被武侯区新城管委会下发环境整改告知书。两个月后,武侯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在CTP制版车间外私设暗管,直接将生产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管网排放。随后,公安机关将该印刷公司的管理人员舒某甲、舒某乙和刘某,以及直接行为人罗某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该印刷公司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将该印刷公司及4名被告人起诉至武侯法院。庭审中,印刷公司诉讼代表人及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对具体行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提出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印刷公司使用的显影液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入的显影剂,排放管道显影液的是否属于暗管,舒某甲、舒某乙、以及刘某和印刷公司是否应担责任等委托展开辩论。罗某还提出了其不知道显影液是有毒物质,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将本应依照规定回收的显影液通过埋设的用于排放生产污水的管道进行排放,属于逃避监管行为,同时显影液应当包含显影剂,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舒某甲、舒某乙作为该公司股东、刘某作为生产厂长,对罗某的行为视而不见,属放任行为,故印刷公司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对罗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查明的事实,该印刷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武侯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当庭作出如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印刷公司罚金20万元;舒某甲、舒某乙、刘某和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图片由武侯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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