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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环保设施过程中直排污染物 青白江区一企业被罚2万元

来源:成都日报 2018-07-06 02:01   https://www.yybnet.net/

市环保局5日曝光一起案件,青白江区一企业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因污染物直排被依法查处,除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罚款2万元外,公安机关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5天的行政拘留。

据了解,今年3月8日,青白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的同时正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因其旧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已经拆除,新的光氧催化装置正在安装,导致生产过程中模具液压成型工段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从而构成违法。

“你们公司在生产中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批评和环保法律宣传,并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前停止生产,必须待升级改造完成后才能恢复生产。3月15日,执法人员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该公司光氧催化装置已安装完毕且运行正常。

“企业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过程中,同样也必须注意强化环保管理,不能因为是环保设施改造就触犯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对此,青白江区环保局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涉案人员进行了5天的行政拘留。

本报记者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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