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男子赖某某,在成都向重庆、 南充等地的卷烟零售商销售假烟,在1年多时间内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昨(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初, 赖某某从福建来到四川,在成都租房居住,开始经营伪劣卷烟。 这些伪劣卷烟就是仿造的假烟, 赖某某是从福建老乡张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的, 张某某等人在成都有假烟仓库。
起初,赖某某都是到零售铺子上去推销,他带上一点样品,主要是玉溪和软云烟, 售价都是120元一条,他给零售商说他卖的是走私烟,都是真烟,其实零售商都知道是假烟, 因为价格比真烟便宜很多,因此他们都愿意接手。就这样,赖某某在成都、重庆和南充等地慢慢发展了一些客户,建立起了销售网络。
赖某某做了1年多假烟生意后,2017年4月,在成都销售假烟的张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赖某某闻风而逃,溜回了福建。
顺庆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后, 于2018年1月30日对其上网追逃,2018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火车站乘坐火车时, 被厦门铁路公安处云霄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3月18日, 南充警方将赖某某押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警方查明,赖某某共向多名下家销售伪劣卷烟金额达157380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57380元,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许文英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姚秀结合本案释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 赖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金额达到15万余元, 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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