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向晓文)作为单位的人事主管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呢?9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员工起诉原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驳回原告罗女士要求被告某包装设计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罗女士入职某包装设计公司,任人事主管。因为薪资不及预期,罗某并不太满意这份工作,干了3个多月就离职了。罗某认为,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双倍工资赔偿。她先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代通知金”5506元,并支付她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33038元。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罗某不服仲裁结果,将该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对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罗某和该公司各执一词。罗某认为,她虽然自行填写了空白劳动合同,但没有向公司提出签订,公司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加盖公章及时签订,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不认可罗某的说法,强调合同落款处有某包装设计公司和罗某签订确认。
成都市武侯法院区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全面完成缔约过程中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本案中,罗某自行填写的劳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与实际履行中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一致,罗某作为人事主管,其工作范围包括其拟定的劳动合同提交某包装设计公司签章,即使如罗某所述,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加盖公章,也是因为她失职所致,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对罗某主张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怠于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务,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人事主管有证据证明其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除外。同时,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经仲裁前置处理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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