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指认现场
鉴定:
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滑行工具
道法: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
近两年,越来越多的电动滑板车开始在路面上出现,成为不少市民的代步工具。从法律角度讲,电动滑板车并没有道路通行权,但由于速度快、体积小、成本低,一些人仍然选择用它代步。成都交警曾多次对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轻男子陈某驾驶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七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悉,这也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案件。
案件回顾
才买4天的电动滑板车
撞倒老人致其死亡
2019年6月11日早上7点过,陈某驾驶电动滑板车从文乐二路的家里出来,准备到光华东三路的单位上班。一路上,他沿着光耀三路往光华大道骑行。7点48分,当他骑到蓉西阳光小区门口附近的路段时,一位老人突然从右侧街沿冲到马路上准备过街,陈某发现后立即刹车并闪避。“但是我的电动滑板车右侧把手还是把老人给挂倒在地。”陈某说,被撞倒的是一位70多岁的老年妇女,体材瘦小,头部有出血。见状,他马上停车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等待120到来后将受伤老人送往医院治疗。
不幸的是,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6月7日才买的新车,平时骑来耍,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陈某说。
法院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这个案件,普通人会认为是一起交通肇事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但实际上,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滑行工具。”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波介绍,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为非道路车辆;且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属于电动滑行工具。这就不属于交通部门案件管理的管辖范围,故交管部门移送给青羊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经鉴定,推断老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后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李波表示,这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
交警提醒
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工具
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据成都市交管局民警杨小勇介绍,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类滑行工具,按照《道法》相关规定,它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杨小勇说。
交警部门提醒,针对这类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成都交警将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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