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成都 今日新都 今日温江 今日双流 今日郫都 今日简阳 今日彭州 今日邛崃 今日崇州 今日金堂 今日大邑 今日蒲江 今日新津 今日都江堰
地方网 > 四川 > 成都市 > 今日成都 > 正文

小区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归谁?开发商将业主方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一审胜诉 法院:开发商未举证其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

来源:成都商报 2019-12-05 02:03   https://www.yybnet.net/

小区人防工程标识

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或其他人的专有权利?谁才是人防地下车位的“主人”?11月29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对小区开发商——成都三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起诉金牛区三九·绿城小区业委会,要求享有小区人防工程使用、收益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三九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小区业委会因此代表小区业主赢得了这场官司。对此判决结果,开发商表示很意外,但是否上诉,要向上汇报后再做决定。

官司

交房多年,

开发商来要人防工程收益权

三九·绿城小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18号,于2008年9月竣工验收。交房后,一直由开发商三九公司旗下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14年,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并选聘了新物业(金房物业公司)入驻。今年4月,第一届业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组成了新的小区业委会。

然而就在新的小区业委会上任后不久,10月便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现任业委会主任何兴宝告诉记者,他们成了被告,而原告则是三九公司,三九公司主张其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收益权,并要求业委会返还小区地下人防车位。除此之外,三九公司还让业委会归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小区业委会侵占地下人防车位的收益——200余万元。

据了解,人防车位是指开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躲避居民,而在平时可用作地下停车位。

何兴宝说,小区确有近两百个人防车位,每月出租有38250元的收益,但所有费用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焦点

开发商是否为案涉人防车位投资者?

开发商为何在交房多年后,来主张取得小区人防工程的收益?对此,三九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在该公司的诉状中,记者看到,小区“人防工程”的修建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在与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三九公司对小区人防工程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对此,何兴宝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你不签就买不了房,就算发现合同条款有问题,你能不签吗?”

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人防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进行使用管理和收益,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九公司是否为案涉人防车位的投资者。

三九公司认为,其对小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而小区业委会则认为,三九公司已通过出售商品房取得了收益,享有过收益权,所以无权再重复享受二次收益权,因此《人民防空法》中所指的投资者,应为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即全体业主。

判决

开发商举证不能,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九公司认为,其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就应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在销售项目时未将人防车位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三九公司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合同中约定的地下车库不随所售商品房一并转让,但该约定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三九公司未举证其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的情况下,开发商在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时,对人防车位出资者的身份及权益也随之让渡于小区业主,对此,三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三九公司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姚波律师表示现在还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对此判决结果,三九公司感到非常意外,“有的东西超出了我们的理解。”而对于是否上诉,其表示要向上汇报后再做决定。

在该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对此,小区业委会代理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唐震东律师认为,首先,小区中,凡是不能依法办得专有权属证书的小区车位(包括人防车位),都毫无疑问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其次,共有面积本就分为“应列入公摊的共有面积”和“不应列入公摊的共有面积”两种。计入公摊的,当然是共有部分,但共有部分并不都应当公摊,如承重基础、承重结构等。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计入公摊的才是共有部分,没有进入公摊的就不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均必须公摊”。唐律师还认为,本案诉争的人防地下车位,既然也未能办得专有权属证书,就不是开发商或其他任何人的专有部分,它毫无疑问就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小区业主在共有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行为,是对自己共有物的合法利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

1

若格式合同难修改

靠补充协议来约定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本案系人防车位使用及收益产生的争议,实质是所有权归属的纠纷。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也不少,而且各地判决不一。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其归属不易界定;当前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规定比较笼统,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业主在购房时,应与开发商将相关问题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尤其是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最好是对人防工程的相关权属进行明确。当然,因购房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很多内容难以修改,业主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与开发商进行约定。若出现纠纷,曾律师建议,业主先咨询律师,并依据现有资料及证据进行案件风险评估,然后再确定维权的方式。

2

人防工程投资人,

应界定为本楼盘全体业主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认为,人防工程是法律要求建设的备战防灾功能构筑物,投资巨大,且终极利益和业主居民直接关联,常理可知,商业开发逐利,不将人防工程成本综合计算在销售价格的可能性极小,不能苛求于格式合同的约定,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和收益人应界定为本楼盘全体业主。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摄影报道

新闻推荐

第十一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颁奖仪式在成都举行

活动现场本报讯(记者汪兰文/图)昨日恰逢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2019成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的重要活动,第十...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评论:( 小区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归谁?开发商将业主方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一审胜诉 法院:开发商未举证其对人防车位系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