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向晓文)4月13日,成都武侯法院发布一起典型劳务合同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颇多疑点。法官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甲伪造证据,故向刘某甲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
刘某甲是一名包工头,2016年起,他承接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找来刘乙、赵某、冯某等8人为其工作,承诺给付年薪,包吃包住。因为该工程进展不顺利,刘某甲断断续续地给付了一部分工资。2019年,刘乙、赵某、冯某等8人将刘某甲、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殷某、周某等起诉至武侯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8人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甲出具的欠条复印件,证明工资被拖欠,刘某甲对欠条复印件表示认可。但是,被告周某对欠条载明的欠付金额不予认可。同时,周某还提交了刘某甲雇佣的技术组负责人杨某的录音材料,证明欠付工资数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对此,刘某甲称,原告郝某、冯某欠条载明的金额还包含他人的欠付工资,其余原告欠付的工资应当支付。
那么,8位原告到底被拖欠了多少工资呢?法官要求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供8位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和到庭接受询问的方式,就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欠付金额是否属实、提起诉讼的情况,向8位原告逐一核实。
经过核实,法官确定了以下事实。第一,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在系列案件中,除了刘乙、刘丙,其余6人均陈述,欠条原件直至开庭审理时,一直由刘某甲持有,出具欠条的准确时间均不能陈述。第二,欠付金额是否属实。八原告均陈述,他们以借支生活费的形式领取过部分工资,也认可这部分工资没有从应付工资中扣除。从欠条落款时间看,所有欠条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2月,但欠条被刘某甲保管,所以落款时间是否属实尚不清楚。即使属实,也距离各原告离开案涉工程至少半年时间,刘某甲出具的借条均未扣除各原告已经领取的工资,其中最多的赵某一人达5万元。第三,如何启动诉讼程序。八原告认可提起诉讼是自愿,但除了刘乙、刘丙二人,其余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均非本人签名,当庭询问,六被告对起诉的金额、计算方式、时间起始点均不同程度称,不记得、不清楚,但都认可是通过刘乙、刘丙的联络和协助下提起诉讼,且诉讼费都是刘某甲一方代为垫付。
成都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之规定,经审理查明,各欠条载明的金额均与实际欠付金额不符,同时,刘某甲一方出具的欠条上无法扣除已付工资数额,甚至将其他案外人欠付劳务费列入本案原告欠付金额。刘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甲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8名原告协助提供假欠条的行为,也被法官口头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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