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成都 今日新都 今日温江 今日双流 今日郫都 今日简阳 今日彭州 今日邛崃 今日崇州 今日金堂 今日大邑 今日蒲江 今日新津 今日都江堰
地方网 > 四川 > 成都市 > 今日成都 > 正文

应允许消费者 有正当“吐槽”商品的权利 □ 史洪举

来源:市场星报 2020-07-27 10:4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 史洪举

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蔡某在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后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后商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吐槽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如在电商网站上,消费者通过浏览、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的“吐槽权”,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商家的义务。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

那么,实体店的商家是否也应尊重、容忍消费者的“吐槽”或“差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要知道,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差评的权利。即便是优质商品,由于“众口难调”,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商家自然无权要求消费者统一口径,全部作出好评、不得差评。

甚至可以说,对于质量较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为,只有如此,方能让商家有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压力,进而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凭运气来选购商品。也就是说,哪怕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侮辱、诽谤、勒索情节,商家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新闻推荐

享美食逛文创 NING夏公益品质市集开市

NING夏公益品质市集现场。7月25日至7月26日,成都苏宁广场奥特莱斯每天都有不少年轻人来打卡。据了解,“嗨耍成都·热辣...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评论:(应允许消费者 有正当“吐槽”商品的权利 □ 史洪举)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