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违规进入起吊钢筋下方取垫木,正在这时,滑脱的起吊钢筋突然砸下,将他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有重大过失并依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这样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颇受关注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理赔60万元。
2019年4月28日8时许,原告公司工人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利用塔吊进行钢筋起吊转运过程中,因卸扣螺栓松脱,致起吊钢筋滑脱并跌落地面,正好击中员工夏某的背部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违规进入起吊钢筋下方取垫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卸扣螺栓松脱造成起吊钢筋滑落,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与夏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14万元。而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原告方员工夏某有重大过失而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双方闹上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夏某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但该原因与死亡后果之间仅有间接的偶然的联系,不影响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性质,且其自身并不具有重大过失,被告应依约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王鑫 钱薇伽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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