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昨(15)日,根据9月1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安排,三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分别在武汉、成都市、深圳和青岛四地开始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期限暂定为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以内。据了解,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将兼顾产品期限较长、风险较低两大特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给付压力日益加剧、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的背景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被寄予厚望。2019年6月,人社部提出为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多类金融产品均可参与养老第三支柱。随后,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将其纳入重点工作之一。在此背景下,专属养老保险启动试点,横跨银行、保险两大领域的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批。
与此前试点主要集中在保险领域不同,本次试点意味着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参与到第三支柱建设中。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表示,银行理财市场自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以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净值化转型取得显著进展,投资者队伍持续壮大。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是进一步发挥理财业务优势和特点、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丰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的重要举措。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理财公司参与养老金投资具有先天优势。首先,理财公司母银行服务广大的个人客群,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成熟的理财顾问队伍,能够极大拓宽养老产品的覆盖面。其次,经过多年的实践,银行及理财公司团队具备宏观经济研判与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在债券和非标投资上的长期经验及风控能力、甄选与整合各方资源的能力,这些将为养老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对理财公司而言,养老市场的巨大需求,也将为理财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资金和客户。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如何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道必答题。银保监会的《通知》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作了统一的要求和规范。根据《通知》,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确保审慎合规展业,守住风险底线。此外,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结合试点地区情况,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健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更好支持经济社会长期投融资需求。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也提醒投资者,在选择养老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要考虑自身养老需求,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长期养老投资。二是要考虑自身的资金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三是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关注养老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风险情况相匹配的养老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试点开启后,首批养老理财产品都有哪些亮点?
“目前,据我们了解,养老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比较严格,产品的期限也较长。一般情况下60-65岁以上的老人风险评级都是R1(谨慎型)级、R2(稳健型)级,不会再做更高的评级。”其中一家参与试点的大行理财子公司母行客户经理表示。“在产品设计层面,理财公司会引导理财产品的设计更偏重于养老规划方面,并从产品的设计更长期、更安全、更稳健,更有持续性这块内容去着手。”一家参与试点的股份制理财子公司母行理财经理说道。针对产品具体的发行时间,另一家股份行理财经理介绍称,“该产品可能10月开始发售,产品期限为5年期,业绩比较基准利率为5.6%左右”。
事实上,在此次试点之前,部分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曾推出过养老理财产品。与普通理财产品相比,此类产品可以初步满足养老金融产品投资期限长、产品风险较低的特征,但也存在养老属性不突出、发行营销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此次也特别强调,各理财公司要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分析称,养老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首先应遵循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而期限可能设置为相对更长的时间,但也不能过度刚性。此前发行的所谓养老理财产品的赎回规定似乎都比较苛刻,尽管这符合养老理财的投资风格要求,但存在限制投资者投资自由的嫌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还不及养老目标基金等产品。此外,养老理财产品应该对回撤有明显更高的要求,因此宜以固定收益为主要投资资产构成为主,同时FOF(基金中的基金)产品也有潜力成为其重要的投资方向。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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