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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保险公司为切实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中国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精神,以我国新颁《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落实国务院新国十条行政措施。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积极发挥保险金融社会职能,指导郫县营业部,全面参与到创建郫县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在郫县各乡镇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参保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等即食类食品生产企业,其他重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展销会主办单位、规模较大的食品流通企业等;
餐饮环节: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承办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乡村厨师等。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费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生产额、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最终以保险条款为准,咨询电话:028—879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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