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被判刑
供货人自称“茅台酒厂”的内部职工,却不出具任何收据,市价上千元的飞天茅台进价仅700元。面对这种种疑点,成都市郫都区某烟酒店店主陈某勇却为售假行为辩解称:不知道销售的是假酒!
1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对这起售假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勇在其位于郫都区的烟酒店内以85800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了共计60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第一次购买价格为每瓶1400元,第二次购买价格为每瓶1450元。黄某购买后,怀疑所购茅台酒为假酒,遂报案。截至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陈某勇尚有12件未销售。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从被告人陈某勇店里查获的12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检方资料显示,陈某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已近20年,其在公安机关讯问中表明其知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茅台酒为1100-1300元价格之间。供货人丁某仅通过手机向陈某勇出示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酒类销售专用发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电子图片,且该两份单据在多处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在丁某未提供任何销售委托书、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以700元或750元从丁某处购买飞天茅台,并在其店中销售。
1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假冒茅台酒予以没收,销毁;追缴陈某勇违法所得。
郫法宣 记者 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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