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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司法之变 法官少发言控辩请对抗 温江法院昨采用新审判模式审理贩毒案件

来源:成都商报 2015-03-31 21:10   https://www.yybnet.net/

过招

昨日下午3点,温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法庭上出现了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轮番过招的画面。

对抗

这起贩毒案件的庭审模式不同,打破了以往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式”的审判模式,采取了以控辩为核心的“对抗式”的审判模式。而作为侦查人员的公安人员也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作证,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

交叉

这起案件的庭审呈现出与以往庭审不同的诸多亮点———法官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宣读保证书,判决理由当庭详细说理等。

据介绍,这起案件的审判模式是成都法院司法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精神展开的。此案也由此开启了成都法院庭审的实质化改革。  

冲突点

控方

四次贩毒

辩方

疲劳讯问

昨日下午,庭审正式开始。温江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余某分别在2014年9月7日、9月14日、9月17日、9月22日,分别以300元价格将贩卖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苗某某,其中在第一次交易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罪判决。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安、陈武提出辩护指出,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被疲劳讯问,公安机关取得的有罪公诉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公诉的四次交易中,第一、第二次交易的有罪证据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形成定罪量刑的证据链条,不应当被认定,第四次交易系侦查人员诱导侦查,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建议法院给予7个月的轻判。

纠问式诉讼

又称“审问式诉讼”,是大陆法系常用的一种审判模式。其诉讼结构主要特点:第一,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第二,奉行口供主义,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在纠问式诉讼中,刑讯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通常所说的以侦查为中心。  

对抗式诉讼

又称“抗辩式诉讼”,是英美法系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个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亮点一

庭前会议

记者视线:

这是新增加的一个程序

时间:3月19日

人员: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召开庭前会议

确定的内容:

1、确定了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形;

2、交换控辩双方证据;

3、确定了争议焦点。

亮点二

排除程序

记者视线:

2011年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按照通常的庭审,涉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往往作为普通证据一并出示、质证,没有针对非法证据启动单独的调查程序

庭审开始后,辩护律师当庭说明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在开庭后,结合这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当庭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并对这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当庭辩论。公诉人指出,说被挡获之前没有睡觉,没有休息,没有证据证明;审讯期间也保证了被告人的休息的。

亮点三

控辩过招

记者视线:

公诉人一次反对辩护人发言,法官没有发表意见

接下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和辩护人庭上过招:  

公诉人:9月22日下午3点被挡获时至被讯问时,这个阶段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在凳子上被铐着,等待审讯。

公诉人:期间有没有休息过?

被告人:休息过

辩护人:具体向法庭陈述,是反向戴手铐,还是正向戴手铐?

被告人:反向。

辩护人:戴手铐之外,这个手铐有没有绑在什么地方?

公诉人:反对,我认为辩护人的问题有诱导性

辩护人: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当时的事实。

法官: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

辩护人:请你把戴手铐的情形向法庭说明一下。当时是坐着,还是站着?

被告人:坐着

辩护人:这个房间是不是之后审讯你的地方?有没有床?

被告人:是审讯的地方,没有。

辩护人:审讯的大致时间的什么时间段?

公诉人:请注意辩护人的提问方式。

(法官没有发表意见。)

被告人:晚上很晚了。

亮点四

当庭合议

记者视线:

法庭当庭合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经过轮番较量后,公诉人指出,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讯问时存在非法证据,从现有证据显示,从挡获到讯问期间,将被告人留在了讯问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休息时间,第一次至第二次讯问期间有5个小时,不存在疲劳讯问。民警的侦查讯问合法有效,其形成的证据合法有效,请法庭予以采信。

公诉人提出,辩护人没有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有疲劳讯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疲劳审讯是指状态是否疲劳。公诉人推断没有疲劳状态,请求法庭排除。

审判法官休庭5分钟,就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公安机关对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及时进行讯问,其程序合法,讯问期间,保证了被告人必要的休息,并且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均有被告人的签字确认,没有刑讯逼供,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罪公诉是在疲劳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意愿的公诉,不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

亮点五

有问没答

记者视线:

公诉人不再说“必须如实回答”,被告人不再有问必答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前,不再示明“被告人你必须如实回答”,而是直接发问。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有部分问题表示“不清楚”、“不知道”,甚至有个别问题没有作答,对此法庭并没有主动要求被告人“有问必答”。

亮点六

多轮辩论

记者视线:

以往法庭辩论比较简化,通常要求庭下提供书面辩论意见。而对抗式审判需要当庭多轮辩论,直到观点明确。

经过2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三轮辩论。

公诉人指控提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代购的方式,每次将自己吸食的毒品以100元的差价匀给吸毒人员苗某,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诉讼中,被告人当庭供诉只参与了2次贩卖毒品,但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先后四次分别以3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给苗某,其庭前供述客观真实,其当庭翻供的供述与其他多项证据存在矛盾,请法院采信庭前供述,认定四次贩毒事实。并据此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辩护人认为,对于9月7日、9月14日两次犯罪事实不成立,公诉方的证据仅限于被告人的一次供述、买毒人员苗某的供述和两人的通话记录,均属于言词证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数量极轻,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亮点七

说明情况

记者视线:

当庭合议,证据采纳情况一一说明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休庭15分钟后,对此案当庭宣判。审判法官表示,在法庭调查中,首先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认为侦查机关取证方式合法,上述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庭审的所有证据经过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所有证据来源合法,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排除。

对于9月7日、17日两笔毒品交易事实的认定,交易地点、金额交易方式相互印证,本组证据足以证明指控事实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抓获时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主观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其被抓获时当场查获毒品待售,侦查人员不属于诱使犯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声/音

改革意义:

破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观念

四川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介绍,在现实的刑事审判中,往往以侦查为中心,实行的案卷中心主义,法官在开庭前已经审阅了大量的有罪卷宗,往往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而这项“审判实质化”改革,打破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将案件事实的调查、质证、辩论以及裁判理由都集中在法庭上,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减少庭前和庭后书面审查的环节。

这项制度在操作上,具体包括强化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提炼控辩争议焦点,让庭审效率提高。在庭审中,强化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改变以往法官主导讯问的模式,让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以更加清楚地查明事实。

万毅还介绍,成都法院系统启动这项改革后,将逐步形成一项机制,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倒逼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合法做实证据,规范侦查手段和程序。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改/革/背/景

成都试点最高法“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

我国虽是大陆法系,但不是采用的单纯的控诉式审判。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诉辩制度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规定了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制度;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诉讼观念和诉讼机制存在着不适应;诉辩不均衡;对被告人的权利缺乏实际保护。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被作为改革重点提上日程,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成都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2015年初,率先在全国推行此项改革,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提出了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从而强化法庭的审判职能。

其/他/变/化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传统的送达方式就是交给当事人双方和侦查机关。由于缺乏透明度,可能为司法寻租留下空间。现在情况有所改变———

公开宣布

不予起诉

富顺检察院公开宣告两起不起诉案件,这在全川尚属首次

“感谢检察院的从轻处理,今后我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27日,自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赖某、周某、谢某三人公开宣告不予起诉决定书后,三名被起诉人一一作出上述承诺。

此前,当地检方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都是在“静悄悄”中完成。这一次,则将公开宣告引入了不予起诉程序。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方面介绍,27日的两起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这还是全省检察院系统内首次“试水”。这一说法,成都商报记者从省检察院处,也得到了证实。

作为应邀参与见证的律师,对于当日的不予起诉,韦从谋感触颇深。“这还是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公开宣告会。”对于这一制度,韦从谋表示,其积极意义近似于此前法院系统普遍推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韦从谋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共有法定不诉、酌定不诉以及存疑不诉三种不起诉类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意味着一个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上的终结。此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传统的送达方式就是交给当事人双方和侦查机关。由于缺乏透明度,不免让一些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可能为司法寻租留下空间。甚至会导致人情案的发生。就像法院系统推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一样,这是检察系统主动将自身行为放在阳光下面晾晒,公开透明有利于公正公平。”

对此,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钟小华也表示,公开宣告,让“不起诉”的结果摆在大家面前,把不起诉的原因、理由告知当事双方和社会广大公众,并就当事双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疑问进行一一解答和说明。“这是我们检务公开的一种形式,也是我们践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理念,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的一种方式。”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钟小华则表示,该院将进一步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制度,“将这一制度常态化,定期公开典型的不起诉案件,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检察工作。下一步,我们准备将不起诉公开宣告会搬到单位、事发地,进一步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陈凌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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