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的学员喝酒之后却还是继续练车,结果出了车祸,造成了四车追尾。一同坐在教练车上指导学员的教练,虽然没有驾车,却也受到了牵连,和学员一起因涉嫌“醉驾”被诉。
最近,新都法院“坝坝法庭”走进该区的长城驾校训练场地,对涉案的教练和学员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判决,教练放任学员醉驾,与学员有共同故意,一起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区12所驾校的校长、安全负责人及部分教练、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驾校学员酒后练车 教练并未阻止
庭审开始后,被告学员杨飞及其教练高永贵被法警从警车上带下来。1988年出生的杨飞,系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公司职员,巴中人。高永贵,1968年出生,泸县人,四川天欣驾校教练。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2年9月11日,杨飞在其驾校教练高永贵的指导下,在新都区石板滩附近路段练车。下午2点左右,杨飞、高永贵和杨某某(杨飞的朋友)在石板滩镇街区就餐,就餐过程中,三人共同分饮了一斤白酒,后又每人加喝了一瓶啤酒。
饭后三人一同在教练车上休息。当晚7点半,杨飞在其教练指导下,驾驶教练车往新都方向行驶,行至成青快速通道路口时,因错把油门当成刹车,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四车受损。经提取杨飞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杨飞辩称,他们当时所喝的白酒其实是药酒,他自己喝得很少,没想到会构成醉酒。
高永贵则说,喝完酒,他们在车上休息了5个多小时,以他多年从事驾校教练的经验判断,以为没事了。听到此处,现场旁听的驾校教练们,摇起了头。
放任学员醉驾 教练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飞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并明知自己饮酒依然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到公共安全,且案发时血液里乙醇浓度已超过法定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永贵身为驾校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理应有更多的掌控权利和注意义务,在明知学员系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不但未加以阻止,反而放纵其驾驶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教练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杨飞、高永贵均在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共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了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人高永贵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新都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杨飞、高永贵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新都法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孙兆云
法官解读
教练虽未操作,也是驾驶主体
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意识到醉酒,只需要明知自己有饮酒的事实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否饮酒,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学员驾车过程中,教练员除了通过语言或行为指导、辅助学员驾驶,也要有意识地提醒学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上路。
另外,对于喝酒后多长时间可以上路,旁听的很多教练表示,至少应该是12个小时。如果是晚上喝得不多,第二天上路应该是没事的;但如果晚上是醉酒,第二天也是不敢开车的。
新闻推荐
新都书库大火追踪7月25日晚6时,新都区石板滩镇一五金仓库发生大火,瞬间吞噬了该仓库内3个面积达数百平方米的库房,库房内存放的大量教辅书籍化为灰烬。昨日,记者从新都区石板滩镇政府了解到,发生火灾...
新都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新都区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