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黄涛系无证驾驶,车主庄小军明知黄涛无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给黄涛,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付10余万元后,诉请法院向黄涛和庄小军追讨赔偿款。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对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事故过错方行使追偿权,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13日20时许,黄涛驾车与受害者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黄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车主系庄小军。
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庄小军作为肇事车所有人及已依法取得所驾机动车驾驶资质的人员,应当知道法律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人员才能驾驶机动车,故其在将本案肇事车辆出借给黄涛使用时,负有对被告黄江涛是否持有所驾驶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黄涛、庄小军共同返还保险公司补偿款10余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新都法 本报记者 开永丽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在赔偿范围内主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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