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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文书公告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04-11 01:01   https://www.yybnet.ne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依法将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原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对成都蜀诚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8〕0180号)、对成都好快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达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龙环催字〔2018〕05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附件1: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8〕0180号)附件2: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龙环催字〔2018〕054号)

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8〕0180号

成都蜀诚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07MA61W30P67;

地址(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1号(生产经营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来龙村16组);法定代表人:胡光华。

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2018)检勘字10-9-5号)1份;现场照片6张;成都蜀诚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华接受调查询问笔录(龙环调询字【2018】10-10-2号)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龙环查字【2018】016号);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光盘1份。

证据二、成都蜀诚绿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华受调查询问笔录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胡光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8〕018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8〕018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了听证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请求不予采纳,但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壹仟圆整(小写:¥5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1日

附件2:

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龙环催字〔2018〕054号

成都好快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39557871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26197501260860;?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井村4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子敬。

你公司因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7月5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龙环罚字〔2018〕054号),处以你公司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小写:¥150000.00元)罚款。

你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依法履行相关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小写:¥150000.00元)。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电 话: 028-84877081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鸥鹏大道188号

邮政编码: 610100

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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