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一男子随身携带50余克毒品到县城用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大新县雷平镇的凌某在2010年期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与毒品有缘。2014年6月11日,凌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在大新县城某饮食店就餐时,公安民警进入店内对凌某进行检查,当场从凌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51.21克。
大新法院审理认为,凌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1.21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即构成犯罪,数量达到50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凌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马文忠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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