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一外地企业经理到大新催款未果,向大新法院提起诉讼,大新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解,成功化解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此深表赞赏。
原告南宁市某电器公司是从事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企业,被告许某是在大新县榄圩乡经营电器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5月,被告两次向原告赊购家用电器,货款共计35956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至2014年9月,被告仅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15956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款,货款仍未能收回,原告方经理遂于2015年1月5日到被告的商店催款,但被告以电器尚未全部售出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前往大新法院立案庭求助。
大新法院立案庭接案后,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人,往返大新参加诉讼不容易,决定尽快处理。为减少原告不必要的开支,立案庭法官在审查立案当天,即带上原告到被告的商店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货款。 (梁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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