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一名经营者在转让幼儿园时,故意隐瞒尚拖欠的3万元租金,受让方付清租金后,到法院向转让方追偿。2月4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受让方的诉讼请求。
陈芝英原来在大新县城经营一家幼儿园,后因另有发展,决定将幼儿园转让。李雪兰得知后,有意接手经营。两人经过协商,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将幼儿园转让给李雪兰经营,转让金额为12万元,今后的权利义务由李雪兰承担。签订协议后,李雪兰依约支付了转让金并经营该幼儿园。同年8月,李雪兰交下半年房租时,房东要求李雪兰补交上半年3万元租金,李雪兰这才知道陈芝英隐瞒拖欠租金的事实。于是,李雪兰要求陈芝英承担这笔租金,但陈芝英称幼儿园已转让,债务与她无关。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李雪兰为了继续经营,补交了3万元租金,随后一纸诉状将陈芝英告上法院,向陈芝英追偿这笔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与被告在转让协议中只约定今后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对之前的债务未作约定。因2014年上半年的房屋租金属于转让前债务,被告在转让时没有告知原告,故应由被告承担。最后,法院判决陈芝英偿还李雪兰经济损失3万元。(梁东壁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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