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一男子在借用他人电动车时私自配制该车钥匙,趁无人看管时将电动车盗走。近日,由大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盗窃一案,经大新县法院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查明,2014年某天,被告人黄某在借用被害人赵某的一辆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时,为将车辆占为己有,趁机私自配了一把车钥匙,预谋在时机合适时将车辆盗走。同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发现被害人赵某的电动车停放在大新县桃城镇邮政储蓄银行前,便趁无人看管,用之前私自配的钥匙将电动车开走,并将电动车藏在自己家中,供自己使用。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59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配合公安民警在自己家中找出被盗的电动车,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丁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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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