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大新县某水电站在公路旁修有一条引水渠,距闸口约三百米地段有一条横跨水渠的便桥,便桥对面是周边群众的责任田,经常有人过往。然而引水渠的两侧没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栏,水渠中也没有分段设有救生绳索和救生杆等设施,便桥也没有护栏。事故也因此发生了。
2008年11月,农某骑自行车路过该路段不幸落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部们积极赶赴处理,并经法医鉴定农某为生前落水溺水窒息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多次向水电站提出赔偿要求,但均未实现。
2013年10月,水电站向死者家属提交了书面答复,拒绝赔偿。为此死者家属(以下简称原告)于2014年7月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8530元。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是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该案相对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调查取证的范围广,经该院院长批准延长了六个月的审限。为了妥善处理好该案件,主审法官多次到事发地进行勘验调查,并邀请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经过细致地调查和审理法院认为水电站修建的引水渠属人工构筑物,被告作为引水渠的管理者和受益者,有义务对引水渠进行管理和维护,结合主客观条件应当认识到引水渠对过往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然而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在尽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法院认定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水电站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水渠的安全管理,设立相应的防护和救助设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叶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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