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大新县昌明乡赵某在放牛回家的路上无缘无故遭遇何某持刀袭击,因而住院治疗,官司打到法院,法官作出判决,被告何某赔偿赵某两万多元医疗费。
2014年7月11日上午,赵某放牛回家,途经何某家后门时,何某从家中持斧头无故挥砍赵某,致使赵某头部、手臂受伤,并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开支医疗费两万多元。
同年8月16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何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意见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大新县公安局对被告故意伤害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赵某向何某及其家属追索赔偿未果,遂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经开庭审理查明,作为村民小组长的原告赵某在为村里修建村道和安装自来水管过程中,与被告父亲有过节,引起被告家人的不满。何某患精神疾病二十余年,患病后不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来源主要由其父母供给。何某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叶发强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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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