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大新县某制糖公司职工林某路上不慎摔倒受伤,并向本公司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请求。但公司以“事故地点不是林某上下班路线”为由而拒绝保险赔偿。林某因此诉至法院,并获得法院支持。
2014年4月10日,大新县某制糖公司对该县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不服而起诉到法院,并诉称:该公司职工林某出事故地点不是其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亦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故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是错误的,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主办法官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23时,职工林某驾助力车行驶至原告生活区大门口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即派人将被告送至医院治疗。2013年4月28日,经公司申请,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林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林某向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0月13日,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定林某的伤情为工伤,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认为,职工林某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经劳动仲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而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林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公司却辩称,林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劳动部门工伤认定错误。对此,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叶发强 赵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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