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范某现年47岁,是大新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综合业务主管,平时上班之余,范某和朋友一起合伙做些生意赚钱。为了给自己充门面,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一年间,范某先后挪用公司57万元购置了一辆宝马汽车归自己使用。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了范某。
2014年范某打算和朋友王某一起做橄榄油生意,范某觉得只有把自己包装得像富有的商人,自己的生意才能做得好。于是范某决定购置一辆宝马汽车,但是自己手头又没有那么多资金,便利用自己担任大新县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主管的便利,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于2014年7月1日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48万元人民币转到其私人账户。同月同日,又擅自填写现金支票,领取公司现金7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8日,再次将公司账户上的2万元人民币转到其私人账户。随后将挪用的57万元到南宁按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后来计划的生意没做成,于是购买车后不到十天时间,范某和王某一起去典当行把宝马车抵押得了40万元,想做进口啤酒的生意。范某把车抵押四个月后,因交不起利息,王某便找了一家小额金融投资公司,出43万元帮他们把抵押在典当行的宝马车给赎出来,之后抵押给该投资公司。事情暴露后,范某无法归还所挪用资金,便逃往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达57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有逮捕必要,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赵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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