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合并审理了原告广西某建工公司、原告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诉被告大新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安监管理行政处罚两案。大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农志夫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代表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来,大新法院开庭审理的大新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例案件。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主体资格平等的基础上,围绕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各方也充分阐述各自的辩论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上,主办法官找准案件争议焦点,辩法析理,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撤回起诉,12月25日,原告正式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得到保障,不仅彰显了行政机关尊法、崇法的表率作用,同时也解决了过去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困惑,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官民”纠纷的发生。(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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