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当场死亡的悲剧,但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不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判决。
2015年3月16日12时5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大新县土湖村沿县道543线往天等县上映乡方向行驶,当行至县道543线8㎞+700m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冯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天等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张某与冯某的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张某赔偿冯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完毕。为此,冯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和恳求书,对张某表示谅解,恳求法院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赵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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