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3月20日,大新县人民法院梁法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来到大新县下雷镇进村监督案件履行情况。
原告许某兴与被告许某炜本是堂兄弟,2014年底,许某炜为了通行方便,在自己门前修建了一个高70公分高的平台,并在许某兴房屋的左边修建一条斜坡,同时在斜坡和平台交界处安装不锈钢门,在靠许某兴房屋一侧的平台边砌起围墙,建成后妨碍了许某兴对其房屋左侧后门的使用。2015年4月,许某兴与其儿子私自拆除许某炜修砌的围墙和安装的铁门,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同月底,许某炜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兴赔偿损失。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许某兴存在过错,并判其赔偿许某炜的损失。判决后,双方虽服判,但却未能理性对待纠纷,矛盾激化。
2015年8月,许某兴以许某炜修建斜坡与平台妨碍其房屋侧门通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所修建的平台和斜坡,双方矛盾为此进一步激化。
案件受理后,为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梁法官多次进村进行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今年3月初,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拆除障碍物,并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3月20日,被告许某炜着手拆除其所修建的部分平台和部分斜坡,并请求案件主办人梁法官现场监督履行。在梁法官的现场监督下,被告许某炜于当日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上图为梁法官(手持铁铲者)正在现场了解情况。
(韦登会梁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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