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7月14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因合伙施工建造农村房屋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周某受伤结果无过错的7个被告及房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与7个被告黄某伟、许文某、黄某桃、黄某斌、许某荣、许某东、许某梅是同乡,经常一起承揽农村建房施工工作,虽无相关部门认可的建筑施工资质,但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伟为领头人的农村建房施工队。平常由黄某伟为代表出面联系并与房主签订合同,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揽建房施工工程,接到工程后各成员以自愿为原则参与施工。
2014年7月12日,被告王某与黄某伟签订房屋施工合同。2015年3月10日,原告周某和黄某伟等7个被告开始施工建房。3月11日,无吊机操作经验的原告周某擅自操作吊机起吊沙料,结果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周某随同吊机从二楼跌落地面,造成原告周某受重伤。随后住院治疗。
2016年2月初,出院后的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施工的7个伙伴及房主王某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伟与作为房主的被告王某签订施工合同,实为承揽合同。该合同虽约定承包方为黄某伟一人,但实际参与施工者均为共同承揽人。案件中,原告周某不具备操作吊机经验而擅自操作吊机是事故发生并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房屋定做人,选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人员承建房屋,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该院最终判决8个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韦登会 梁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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