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的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某管理处退还原告陆某风景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押金共计295000元,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2015年1月16日,陆某与某管理处签订一份照相摊位经营协议,由陆某经营景区内某号界碑照相点,后因某管理处未能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导致陆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实际经营。双方经与相关部门协调未果。同年11月,陆某向旅游巡回法庭起诉某管理处,要求退还29万元的租金及押金5000元。
旅游巡回法庭受理后,主办法官立即联合硕龙镇政府、司法所等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争议比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至此,一起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的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伍佰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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