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体型娇小的幼年倭蜂猴,令人喜爱,但它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男子却购买它当宠物,被扶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17日,被告人安某在凭祥境内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倭蜂猴(活体)当宠物饲养。4月25日,安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一辆小轿车欲将该倭蜂猴运输至南宁,在途经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次日,该倭蜂猴由扶绥县森林公安局移交自治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倭蜂猴(活体),属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物种。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安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购买及运输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安某所购买及运输的倭蜂猴是活体,购买的目的是饲养,并已被移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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