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妻子未征得丈夫的同意,擅自将家里一辆小轿车转让给他人。丈夫要求妻子收回车辆无果,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妻子与他人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12月11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黄女士2012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夫妻商量后花10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来牌小轿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黄女士的名下。今年4月,外出打工回来的张某发现家里的小轿车不见了,询问之下得知小轿车已被黄女士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张某要求妻子拿回车子,黄女士不予理睬。今年10月,张某将黄女士起诉到扶绥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黄女士与他人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涉诉车辆属于张某和黄女士共有财产,张某与黄女士对涉诉车辆拥有平等处理权,黄女士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又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黄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黄女士与他人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李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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