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4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下班返回家时,发现居住在自家对面的被害人李某家的房门上挂着一串钥匙,遂将这串钥匙中的一把钥匙开了李某家门前一辆电动车,并将车辆盗走,后卖给其姐夫,得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归还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钟燕妮 黄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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