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10月1日晚上20时,被告人潘某伙同一名绰号叫“老大”的男子(另案处理)从广西来宾市某镇开车前往扶绥县境内偷牛,于次日凌晨2时30分在扶绥县东门镇某村屯将村民马某拴绑在自家门口旁边竹根下的一头公水牛盗走。当二人驾驶着面包车拉运被盗水牛,途经南友高速公路交汇处的涵洞附近时,发现有公安民警在该处设卡检查。当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面包车却冲卡逃避检查,后该车的车轮胎被民警拉开的破胎器爆破而损坏,但该面包车仍逆行冲卡逃离,后被迫停靠在距离设卡点约2公里处的逆行车道边上,二人弃车跑进路边的甘蔗地躲藏,同日10时潘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水牛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作案工具面包车亦被扣押在案。经鉴定,被盗水牛系耕牛,价值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流窜作案,盗窃耕牛,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严考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黄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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