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一名20岁男子到小吃店里吃东西,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盗走一部手机。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某小吃店就餐时,发现被害人李某的一部vivo牌直板智能手机放在电脑桌面上,遂趁没人在场将该部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交给其女朋友钟某使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李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60元。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8日被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盗走李某手机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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