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吃鱼虾引起过敏是常见之事,但有人因吃蝗虫出现过敏症状并导致不治身亡这事可不多见。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女友吃蝗虫出现过敏而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38岁的李某是扶绥县某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28日,李某与前夫吴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此后,被告韦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交往,两人关系密切。
2014年7月18日,李某在被告韦某家中留宿,次日10时许,李某食用存放于被告韦某冰箱里隔夜的约20只油炸蝗虫,这些油炸蝗虫是韦某从朋友家喝酒时打包回来的。李某食用后出现头晕、皮肤痛痒、腹痛、恶心、全身乏力、昏迷等状态。
被告自信其父是医生,并认为食用蝗虫引起过敏不是什么重症,因而未将李某送去医院救治,而是请其父开息斯敏药品服用。直至当天下午16时40分,被告见李某病情危重,才将李某送去医院救治。到急诊科时,李某出现呼吸困难,说话费力,且伴有呕吐胃内物,大汗,肢体抽搐、甚至晕厥直至昏迷。
7月20日14时,李某因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呼吸功能衰竭。
死者李某的母亲和儿子作为原告,以韦某延误抢救时机而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63163.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未注意了解李某体质是否适宜食用蝗虫,且未提示李某谨慎食用蝗虫,以致李某食用蝗虫后发生过敏。在食品卫生安全上,被告对李某未尽注意义务,因而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15%的责任,死者李某承担85%的责任。即被告韦某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导致的损失人民币83454元。(钟燕妮玉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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