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韦某租用甘某夫妻三辆小轿车,使用了近二年时间,拖欠了高额的租车款,租的车俨然变成了其“私车”,甘某夫妻二人遂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支付拖欠的租车款共计41163元。
甘某黄某夫妻俩,婚后共同购置了三辆小车分别登记在甘某和黄某的名下,并用于经营车辆出租。2013年,甘某、黄某与韦某口头协商约定:由韦某租下甘某夫妻二人的三辆轿车,租金按日150元-250元不等,每月结款。
双方口头的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后,甘某夫妻先后将上述三辆小轿车交付给被告租用。韦某曾两次给付甘某夫妻租车款共计7400元,由于韦某不能按时给付租车款,2015年5月4日,甘某找到韦某要求清账结算并返还车辆。经结算,韦某确认还应支付甘某夫妻三辆轿车的租金人民币41163元。韦某出具一份有其签名的“清账单”交给甘某夫妻,并将三辆轿车归还。但二个月后,韦某仍一直拖欠三辆轿车的租金41163元尚未支付给甘某夫妻,甘某夫妻遂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韦某支付拖欠甘某、黄某的车辆全部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与甘某、黄某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韦某欠甘某的汽车租赁租金,经结算,确认韦某还应支付甘某三辆轿车的租金人民币41163元,并出具了“清账单”,韦某其应予以支付。扶绥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韦某支付原告甘某、黄某租金41163元。(吴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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