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打牌为名设赌局的二审刑事案件,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8月,黄某、陈某、郑某、郑某某(四人已判刑)和被告人陈某某、罗某合谋利用扑克牌在车上设赌行骗。次日,由方某(已判刑)驾驶面包车搭载上述6人从钦州市到崇左市伺机作案。同年8月某天,6人来到天等县后分成三组,在不同的地方上了同一辆由天等县城开往扶绥县的大客车,方某驾驶面包车跟在后面。客车行驶至江州区后,罗某假装是外地人和黄某在车上赌牌,陈某某与其他3人假装是一般乘客参与赌博或随声附和,引诱被害人陆某参与赌牌。在赌牌过程中,利用调换扑克牌的方式骗取了陆某现金人民币450元、酷派手机1部及银行卡一张,并骗取了银行卡密码。随后6人分别下车,搭上方某驾驶的面包车逃离。当天,黄某在崇左市区领了陆某银行卡内的14000元人民币,之后6人付给方某880元及油费、过路费等,将剩余赃款平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9月将赃款3000元交给黄某的胞兄退给被害人。被害人陆某得到罗某及其他同伙赔偿款人民币15350元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两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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