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农某、广西农垦国有某农场、第三人某装饰工程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争议焦点分歧很大:一、被告农某与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以及原告马某与被告农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农某向其支付已领取的240800元龙眼树经济补偿的一半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农某与原告马某签订《果园承包协议书》违反了本案《土地承包协议》中关于“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出卖给场外人员种植和使用”的约定,但并没有实际损害被告农场的利益,在原告承包经营5年来农场亦不提出异议。因此该《果园承包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被告农某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原告,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本案实际投入人应为原告马某及被告农某两人共有。因此,原告马某据此提出参与分配龙眼树补偿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农某向原告马某支付龙眼树补偿费70823.53元。(吴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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