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2月10日凌晨0时27分,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岜尧路口路段被陈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邓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邓某于2016年2月19日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量民 马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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