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因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儿子小陆将父亲老陆告上了法庭。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原告小陆的父母于2008年协议离婚,小陆随母亲生活,但户口仍跟随老陆。2014年因政府征用土地,陆家获得补偿费及安置费共7万余元。征用的土地,由老陆、小陆及小陆的妻子共同承包,然而,老陆却将款项悉数收入囊中。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陆将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将补偿款及安置费的一半返还给自己。由于小陆身体残疾,家庭开支、生活起居均由妻子操持。
龙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针对的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该承包户以家庭为单位。小陆是老陆的婚生儿子,户口一直登记在老陆家庭户籍内。因此,老陆、小陆和小陆的妻子三人是该笔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共同共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据此,龙州法院判决老陆将该笔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三分之一返退还小陆,三分之一返还给小陆的妻子。(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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