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对持枪抢劫的何某、何某某公开宣判,两人均获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林某(另案处理)提议去抢钱,何某、何某某商量同意。林某携带自制短猎枪、四角铁钉等作案工具,三人骑摩托车到龙州镇龙夏二级公路旁板门村附近路段后,林某、何某在公路上布置铁钉以拦截车辆。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某驾驶、苏某乘坐的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时,轮胎被三人布置的铁钉扎破被迫停车。林某、何某、何某某追上并围住陈某的车辆,何某负责把风、放哨;林某持自制短猎枪对陈某、苏某威胁、恐吓;何某某则在车窗边敲打玻璃,喊话威胁、恐吓苏某。两人强迫陈某、苏某交出人民币共400多元。
有了一次“成功”的经历,2015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林某又提议去抢钱,何某、何某某商量后也同意。林某将假手榴弹交给何某某携带,自己则携带四角铁钉及12月20日抢劫时用的自制短猎枪等作案工具。三人乘坐摩托车到龙州县龙州镇龙夏二级公路旁那隆村附近路段准备抢劫过路司机。这时附近的五名村民刚好经过,看到这三人形迹可疑,且摩托车没有车牌,就上前询问他们要做什么。谁料林某掏出枪支对准村民并威胁他们赶紧离开。村民并没有被吓到,其中一名村民冲上前抢下枪支,其他村民也合力将何某、何某某控制并报警,林某则趁乱逃走。
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何某、何某某的身上及摩托车上缴获了一支自制短猎枪、一颗假手榴弹、一把弹簧刀、两个四角铁钉、两个布袋。后对被缴获的枪支进行鉴定,该枪为自制单管猎枪,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龙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某同他人持枪以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400元,其
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何某某积极响应他人提议;在现场,三人相互分工,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二人较其他人作用较低。何某、何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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