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盗窃案,对多次扒窃他人财务的农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农某于今年2月17日13时许在龙州县综合市场二楼,将正在购买衣服的阮某的OPPO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当天中午,农某在综合市场附近的水果摊扒偷了覃某的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2月18日13时许,农某在龙州县兴龙路偷走路人一部价值300元的小米手机;当日15时许,农某又在兴龙路窃取路人一部价值200元的VIVO手机。屡屡得手的农某于2月18日晚上9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四部偷来的手机也在其身上被搜出。
苏某则是一位“瘾君子”,为筹集毒资,苏某于今年2月16日14时许在龙州县综合市场农村信用社路段,扒窃了路人吴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当晚8点钟,苏某在一小摊前偷走廖某价值2800元的OPPO手机。2月18日18时,公安机关在客车上将苏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前述两部被盗手机。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农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分别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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